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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第二章 團的組織制度

    發(fā)稿時間:2021-06-07 瀏覽次數(shù):1616

       第十條 中國共產(chǎn)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(tǒng)一整體。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:

     ?。ㄒ唬﹫F員個人服從組織,少數(shù)服從多數(shù),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。

     ?。ǘ﹫F的全國領導機關,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(chǎn)生的中央委員會。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,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(chǎn)生的團的委員會,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。

     ?。ㄈ﹫F的各級領導機關,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,都由選舉產(chǎn)生。

     ?。ㄋ模﹫F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(jīng)常聽取并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;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、報告工作,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。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。

     ?。ㄎ澹﹫F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。

      第十一條 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(jù)工作需要,設立適當?shù)墓ぷ鞑块T。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。

     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,經(jīng)過共同研究,取得一致意見,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。

      第十二條 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(chǎn)生,要體現(xiàn)選舉人的意志。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。候選人的產(chǎn)生要廣泛發(fā)揚民主,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。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(shù)多于應選人數(shù)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,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,產(chǎn)生候選人名單,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。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、要求改變候選人、

    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。

     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、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干部調離團的崗位,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。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,卸免和遞補須經(jīng)全會確認。

      第十三條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,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。代表會議可以調整和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。調整和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(shù)額,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(shù)的三分之一。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(chǎn)生辦法,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。

      第十四條 有關全團性的工作,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,統(tǒng)一部署。

     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,必須宣傳黨的路線、方針和政策,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,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。